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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客 2025-04-05 19:00:58 ttzt

[17] 桑斯坦就是在制定法解释原则的意义上使用背景规范这一概念的,参见凯斯·R·桑斯坦:《权利革命之后:重塑规制国》,钟瑞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7—178页。

清末地方自治风潮中各省的所谓自立说,即是救亡图存大背景下对中央政府无能的失望而产生的一种模仿西方国家建国模式的政治主张,如欧榘甲的《新广东》提出,故窥现今之大势,莫如各省先行自图自立,有一省为倡,有一省为之倡,则其余各省,争相发愤,不能不图自立。二者堪为法学界对于该问题在研究视角上颇具代表性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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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上述地方自治的倡言者,虽有割据之实,但绝无分裂国家的念头,缘何其政治努力失败,其本人又被打入历史洪流的万丈深渊呢?或许,面对清末民初地方自治这一所谓失败的遗产之宪政悖论,我们还需要以一种新的视角加以审视,从百年中国政治、历史变迁的大视野中去审视宪政变迁,而非将其仅仅视为一种简单的地方治理模式视野或者集体权利保护方略。而既然要兴办洋务,所需要的人才、经费等要素,又不得不仰仗于地方士绅,也因此增加了地方人办地方事之地方意识自豪感与合法性确立,及至甲午战后,中国面临前所未有的救亡图存格局、广东等地又对西方殖民主义的侵略有切身感受,对中央政府维护国家安全失望进而寄希望于地方先保全自身的地方自治、自立念头便油然而生。正因为如此,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的形成,明治政府的建立,强有力的官僚集团的组织,被认为是日本近代地方自治制度得以形成不可缺少的首要原因,没有统一的中央集权政府自上而下的主导作用,日本近代地方自治制度就不会与宪法发布同时建立起来。[3]可分别参见马小泉:《国家与社会:清末地方自治与宪政改革》,河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一时间,倡言地方自治、译介西方地方自治相关学理、制度成为其时报刊出版物的热中之热。

[42]胡春惠:《民初的地方主义与联省自治》,第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43]如郑观应与李鸿章在办理上海机器织布局中的合作,即典型的官督商办或者官倡民办。民初联省自治风潮,虽然有军阀相争的背景,但地方自治事务和省议会选举,基本上仍然为绅士操办。我们相信巴基斯坦在不久的将来会发展成为一个各种宗教更加和睦相处、消除了恐怖主义和原教旨主义威胁、实现了政治民主、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现代化国家。

特别是第295条C的规定,如果对该条违反可能将被处死或终身监禁,显然太过严厉。仅仅因为对先知出言不敬就处以死刑,这与被告的行为的违法性不相称,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5]David F1Forte, Apostasy and Blasphemy in Pakistan, 10 Conn1J1Int'l L127, 1994.[6]Ann Elizabeth Mayer, Islam and the State, 12 CARDOZO L1REV11015, 1042-1043 (1991).[7]〔巴基斯坦〕I.H.库雷希主编:《巴基斯坦简史》,四川人民出版社1976年出版,第593-594页。该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什叶派主要居住在卡拉奇、信德省、旁遮普省和西北边境省的个别地区。(二)对宗教机构实行减免税时,对各种宗教团体一视同仁,不加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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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宗教及其教派似乎还包括外国人在巴基斯坦享有一定的权利。特别是穆沙拉夫总统上台以来,大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打击恐怖主义和伊斯兰教原教旨主义。但由于《世界人权宣言》属于软法性国际文件,其效力不能与另外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相比拟。阿赫默底亚教派出现在16世纪,人口较少,生活在俾路支省南部海岸地区和卡拉奇。

存在差异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国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时对保护人权的漠视,更为可怕的是一些国家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自建国以来,巴基斯坦在国家建设、社会经济发展、人权保护等各个领域取得了长足进展。1973年宪法的序言明确规定:鉴于全宇宙的主权仅属于全能的真主,而巴基斯坦人民在真主规定的限度内所行使的权力是神圣的委托。[17]这是打击阿赫默底亚教派形势所需要的。

1984年旁遮普省颁布法令,以危及公共秩序为理由,禁止什叶派教徒在列队行进中唱宗教诗。你们可以属于任何宗教或任何种姓或者任何宗派,这些都与国家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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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古兰经》的规定看,这里并没有强迫人们信仰伊斯兰教,更没有关于背离伊斯兰教将要受到的惩罚,当然,也没有关于背离自己的信仰而不受到严厉惩罚的规定。结果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和拉合尔高等法院都认为该法令违背了宪法第20条,从而否决了旁遮普省的这部法令。

第295条B规定,专门针对亵渎《古兰经》的行为,处终身监禁外,其他条款并没有专指保护某一宗教。在伊斯兰教以后的发展中,出现了禁止穆斯林放弃伊斯兰教信仰,一旦违反将受到包括死刑在内的严厉惩罚的规定。宗教自由权是基本人权之一,在国际人权宪章和许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2)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15] National Assembly of Pakista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Pakistan (As Modified upto 31st July, 2004).[16] Tayyab Mahmud, Freedom of Religion and Religious Minorities in Pakistan: A Study of Judicial Pratice, 19 FORDH AM INTLL.J.40 n.9 (1995).[17] Farooq Hassan, Religious Liberty in Pakistan: Law, Reality, and Perception, Brigham Young University Law Review.2002. p.296.[18] Zaheerudin v. State, 26 S.C.M.R.(S.Ct) 1718 (1993) (Pak.); 1992 Lah.P.L.D.1.[19] Salamat Masih v.The State, 1995 P.Cr.L.J.811 (1995).See Farooq Hassan, Religious Liberty in Pakistan: Law, Reality, and Perception, Brigham You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2002. p. 297.[20]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第2卷文件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第13页。该条共计四项:/(1)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当然立法者并不能行使无限权力以规范该权利,一般情况下只是在举行宗教仪式或活动的时间、地点、公开集会的情形下才受到规范或限制。

我们遵循这样的基本原则:我们都是公民,是一个国家中的平等公民。(3)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真主是全聪的,是全知的。该宪法第二编第二章的第31条第1款规定:国家应采取措施使巴基斯坦穆斯林能够按照伊斯兰教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观念来安排个人生活和集体生活,并且为使他们能够按照《古兰经》和《逊奈》的教导理解生活的意义提供方便。

从条文的规定看,保护的对象是所有宗教。[3]在第18章山洞里写道:真理是从你们的主降示的,谁愿信道就让他信吧,谁不愿信道,就让他不信吧。如果官方认为表达的观点与官方伊斯兰教规定不符合,将引来不同的惩罚。其中第20条规定:在遵守法律、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的前提下, (1)每个公民有信仰、实行和宣传其宗教的权利; (2)各种宗教及其教派都有建立、维持和管理其宗教机构的权利。

这些限制不是专门针对非穆斯林的少数民族的。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视。

从本质上看,宪法第20至22条与公约的第18条是一致的。[13]从巴基斯坦宪法关于宗教自由权的规定来看,巴基斯坦是遵守了宣言第18条规定

可见,巴基斯坦虽然是伊斯兰共和国,但多种宗教和伊斯兰教内部多种教派共生共存。你们可以属于任何宗教或任何种姓或者任何宗派,这些都与国家无关。

[5]David F1Forte, Apostasy and Blasphemy in Pakistan, 10 Conn1J1Int'l L127, 1994.[6]Ann Elizabeth Mayer, Islam and the State, 12 CARDOZO L1REV11015, 1042-1043 (1991).[7]〔巴基斯坦〕I.H.库雷希主编:《巴基斯坦简史》,四川人民出版社1976年出版,第593-594页。在《古兰经》第2章黄牛中规定:对于宗教,绝无强迫;因为正邪确已分明了。杨翠柏,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宪政方向硕士生导师。[9]该宪法序言没有规定抵触条款。

根据2000年的统计数字,穆斯林在世界总人口中占19.97%,而巴基斯坦在穆斯林总人口中占10%强。[3]在第18章山洞里写道:真理是从你们的主降示的,谁愿信道就让他信吧,谁不愿信道,就让他不信吧。

1973年宪法中关于巴基斯坦宗教自由权的规定,是在该宪法第2条伊斯兰教是巴基斯坦国教规定的前提下给予保护的。(二)对宗教机构实行减免税时,对各种宗教团体一视同仁,不加歧视。

巴基斯坦建国以后,是否仍然严格按照《古兰经》和《逊奈》的规定制定国家法律,这关系到巴基斯坦国家的政治发展道路的选择问题。巴基斯坦宪法和法律经过多次修改,也将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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